26 中華民國國民甲在美國因殺人罪遭美國法院判刑確定並服刑完畢,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該如何處理?
(A) 我國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終結本案
(B)仍得依中華民國刑法處斷
(C) 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由我國法院宣告無罪
(D)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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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8), B(8155), C(729), D(230), E(0) #390042

詳解 (共 10 筆)

#535043

唉...找到答案了。(這題是時事題)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受訪時說明,我國刑法第9條,針對外國裁判刑之效力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換言之,即使劉姍姍在美已服刑完畢但返台後,也只適用「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分執行,並非「應」免除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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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12
我聽老師解釋是說,仍得以刑法處斷,保留前科,表示仍會有罪,只是不一定要再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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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803

這題沒有爭議,一秒就選B,不懂樓上有人想申訴什麼?

因為是犯殺人罪,回國當然要受刑事審判,請做好功課再留言,不然只會讓人覺得無言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國人在境外只要犯3年以上的罪刑,回國後仍要接受我國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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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040
刑法第9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我覺得這題出的不好,ABCD來講如果要選最佳答案,B免強可以因為第九條前面有規定到...

不知有沒有人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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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104

之前上課時,曾聽教授解釋過,不過我只依稀記得大概的意思,我覺得挺好懂的,和大家分享~


自己的國民在外國犯罪,回來當然要再審一次,因為這攸關國家司法的"尊嚴"(用這個詞應該對吧??忘記教授原本怎麼說)

用白話來講就是:自己的人當然要自己修理
(有點像是小孩做錯事,在學校被電一次,回家再被爸媽電一次的感覺)

至於審完之後還要不要執行,依照刑法第9條的意思,就是留給法官決定
(白話來講就是:在學校被老師電完之後,回家之後爸媽是一定要罵一頓,但是否要再打一頓??罰寫??看父母大大決定~畢竟家教這種東西關乎"面子"~不能讓外面的人覺得都沒在教小孩、沒家教)

除了"尊嚴"問題,以國際外交關係來講,如果是我國人民在外國殺了外國人,我國出於"人情事故",總要給外國一個交代
不然會讓外國覺得:你們袒護自己國民殺害我們國民的感覺

換位思考,今天我們國家有人被外國人殺了,我們一定也會希望他被關到死XD

我好像打太多哈哈,希望有助於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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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876
國人在境外只要犯3年以上的罪刑,回國後仍要接受我國司法裁判,但得扣除在國外受刑的期間,比如犯刑法339-3的詐騙手法被國外判7年,執行4年被假釋,回國法院可以判7年,但可扣4年徒刑。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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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653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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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596
嚴格遵守屬地主義的結果,人民在領域外犯了...
(共 3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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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01
那...仍得依中華民國刑法處斷~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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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127

複勘原則與併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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