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原則上不得予以監聽、錄音,係為了維護受羈押被告 之何種自由權利?
(A)平等權
(B)訴訟權
(C)人身自由
(D)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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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024), C(186), D(8), E(0) #403230

詳解 (共 1 筆)

#592100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 意即被告有訴訟程序中的防禦權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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