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A)法務部部長
(B)高等法院院長
(C)不服判決之當事人
(D)最高法院檢察署(現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統計: A(44), B(145), C(657), D(6442), E(0) #441262
詳解 (共 6 筆)
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個人淺見認為應該指的是刑法而以…
只有刑法會把你抓去關或判你死
民法/行政法不會有檢察官/檢察總長
(1070508 增訂)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
我抓關鍵字: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D)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