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A)法務部部長
(B)高等法院院長
(C)不服判決之當事人
(D)最高法院檢察署(現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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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45), C(657), D(6442), E(0) #441262

詳解 (共 6 筆)

#716271

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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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981

為減少社會成本耗費,非常上訴必須加以嚴格限制。非常上訴之提起,必須具備有三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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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597
補充:再審->針對事實面的救濟,例如發現新的證據。非常上訴則是針對法律面的救濟,例如適用的法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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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269

個人淺見認為應該指的是刑法而以…

只有刑法會把你抓去關或判你死

民法/行政法不會有檢察官/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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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527

(1070508 增訂)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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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777

我抓關鍵字:何人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D)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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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66154
未解鎖
非常上訴 3要件: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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