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5), B(179), C(182), D(3664), E(0) #981889

詳解 (共 8 筆)

#1232994

4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109
0
#1315517
(D) 屬徹職事由,停止職務並非失去公務員身份,停止事由消滅後,仍得申請復職。
37
0
#128864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
(共 1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3
2
#1214889
公懲法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18
0
#229494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11
0
#2614521

(A)依刑事訴訟程序通緝羈押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

8
0
#2468292
公懲法 第4條 3E(依)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5874873

64a94b30b8880.jpg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