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民投票法是為了實現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選舉權
(B)訴訟權
(C)創制及複決權
(D)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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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 B(14), C(2296), D(11), E(0) #166896
統計: A(533), B(14), C(2296), D(11), E(0) #166896
詳解 (共 7 筆)
#229853
公民投票法=公投=創制複決
複決權,乃人民對於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有以投票方式決定其應否成為法律之權利,為人民參政權之一,與創制權同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權。
原本是人民委託國民大會行使,後來公民投票法通過後,由人民親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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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60
選舉權,可分為直接選舉跟間接選舉
就是人民選出代理人(政務官或民意代表)代替人民施行公共事務
雖然一樣是投票行為,但是跟公投在意義方面不一樣
不要被"投票"兩個字騙了
(順便提醒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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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24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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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74
感謝大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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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50
(A)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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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350
1. 選舉與罷免(對「人」): 決定誰來擔任公職,或將不適任者撤職。
2. 創制與複決(對「事」): 這是所謂的「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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