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在行政程序中,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者無須迴避
(B)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C)不服申請迴避之駁回決定者,得提請行政院覆決
(D)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於有權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9), B(1112), C(458), D(6700), E(0) #389947

詳解 (共 8 筆)

#573641
(A)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必須迴避。
(B)
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
(C)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250
1
#526231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相關條文]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46
8
#535627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37
0
#1366328
行程法33
不符行政機關駁回之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22
0
#751990
提請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覆決
10
1
#568862
請問「C.不服申請迴避之駁回決定者」
是要申訴、再申訴嗎?
4
0
#4628984

行程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A

 

行程法33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B,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C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D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4
0
#759499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