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有 A 地,因甲向乙借錢,故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甲將 A 地賣給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問:乙之抵押權效力為何?
(A)無效,因 A 地已屬丙所有,而非甲之財產
(B)無效,因抵押權僅有相對之效力
(C)有效,因抵押權價值超過甲丙之交易價格
(D)有效,因抵押權有追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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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 B(419), C(143), D(7641), E(0) #923744

詳解 (共 8 筆)

#1137458

民法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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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319

抵押權有幾個特色:

1. 如果債務人時間到了還不出錢,銀行就可以直接請法院把房子拍賣掉,拍賣賺到的錢就會按照借貸金額還給銀行,剩下還給債務人。
2. 人會跑,但是房子不會跑。我們常常聽說有人借了錢還不出來就去「跑路」了,此時因為房子不可能跑掉,所以銀行可以直接請法院拍賣房屋。
3. 另外,如果債務人把房子賣給其他人,按照「民法」的規定,抵押權仍然有效,雖然房子已經是別人的了,但是銀行還是可以請法院把「別人的房子」賣掉

一定會有人覺得這個制度也太偏袒銀行、太不公平了吧!其實房子設定抵押權後會登記在政府那邊並公告,要買房子的人一定會在辦理相關手續的時候知道這件事,這時候就必須好好考慮是不是要買一件設有抵押權的房子了!所以被設定抵押權的房子通常是賣不好、賣不出去的。

資料來源https://plainlaw.me/2014/10/21/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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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905
抵押權特性:
從屬性(870)
不可分性(868)
物上代為(881)
追及性(867)
共同抵押權(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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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141
甲有 A 地,因甲向乙借錢,故將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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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78

抵押權特性:

 

從屬性(870)
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不可分性(868)
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物上代位(881)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追及性(867)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共同抵押權(875)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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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057
抵押權特性:不可分性(868)抵押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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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985

在買房子前,請記得確認房屋是否有辦理塗銷抵押權,否則到時候讓與人還不起債,受讓人就遭殃,房子等著被查封,這就是所謂抵押權之追及力,房子所有權在哪裡,抵押權就在哪裡,抵押權只認物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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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669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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