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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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X;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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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自行迴避。只是女友就等人發現聲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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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白話解讀:乙打傷了丙,甲是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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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法官,與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依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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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