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據現行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教保員的工作表現,下列哪些情形,其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甲、有曠職之紀錄一次 乙、請病假達七天 丙、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丁、經園(校)長同意,在外兼課兼職 戊、有具體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之事實
(A)甲乙丙
(B)甲乙戊
(C)甲丙戊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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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752), C(3978), D(221), E(0) #1508191

詳解 (共 4 筆)

#1651455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6條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園(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延長病假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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