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下列與自由權有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屬於防禦性權利
(B)自由權之內容包括生存權及訴訟權
(C)其發展遠在社會權之後
(D)我國憲法上規定之人權,均屬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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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54), C(10), D(44), E(0) #782061

詳解 (共 1 筆)

#4706002

基本權利的功能=>

1. 防禦權的功能(消極的作用):最主要、最傳統的人權功能,如自由權即是用以抵禦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

2. 保護請求權的功能:請求國家保護人民免於第三人(行政、立法、任意第三人甚或其他國家)的侵害。

3. 給付請求權的功能(積極的功能):請求國家對人民為一定的金錢、勞務或實物之給付。不過,該項給付往往是有限度的給付—維持人民的最低生活限度,以及試圖增進人民福利,但同時又須避免福利國家的財政危機。

4. 分享權的功能:此係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產生,有別於給付請求(人民經請求後從無到有),分享權是人民經請求後可以「在”有”之中進行分配」,如人民要求城鄉教育資源的平等;如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運用「補助款」、「協助金」等統籌分配方式,平衡城鄉財政差距亦同。

5. 參加國家統治權發動的功能(主動作用):人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意思之決定權與政治意見之形成權,因此舉凡選舉、集會、結社、服公職之權等均亦屬之。

6. 制度性保障的功能:所謂的「制度性保障」係要求國家將人權保障、必要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等當作是一個重要事項,以憲法委託的方式形成之、保護之。如:大學自治、地方自治等即是著名的例證,此時此刻,國家僅能以「輔助性的角色」介入這些大學自治、地方自治的爭議或所發生的難題。

7. 客觀價值秩序(objective Wertentscheidung)的功能:有別於防禦權、給付請求權等主觀公法上的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的重心在於「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保護。該種理論假定人權的不可侵犯性,以及須被義無反顧地保護,例如德國憲法法院即因此認為德國刑法上之「禁止墮胎」即符合憲法對胎兒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保護,並非違憲,反係屬於憲法保障的範疇,而成為即將為人父母者的義務與國家因此負有監督的義務。再者,像是「環境權」晚近以來也漸被認為是人性尊嚴、人格權的延伸(因可以使人類的生活環境更好),它就被認定為至少有「客觀價值秩序」功能,遂使環境保護成為人民與政府的社會職務之一。

8. 程序權或程序保障的功能:立憲主義假定「正當法律程序愈完備,當事人的人權所受之侵害愈小」。因此,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即規定政府、民間從事大型開發計劃案時,必須經過公聽的程序(聽證裁決的程序,我國亦同)。再者,如像是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存在目的也是藉以完備人權保障。

9. 權利救濟請求權的功能:基於「ubi ius, ibi remedium」之法理,人民依法享有在權利遭受侵害後的救濟權利,但依法須向有權機關與司法機關為之。如行政訴願係向行政機關為之,各種訴訟則向法院為之。

10. 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功能:此係基於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人民依法有向國家提起國家賠償的權利,以及要求損失補償的權利。

(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45388&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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