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統計: A(3921), B(9078), C(1054), D(515), E(0) #843738
詳解 (共 10 筆)
按刑法意義(概念)上之行為,係指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而此種形諸於客觀可見的行動或靜止,會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後果,至於,下列之情形皆非刑法意義(概念)上的行為:
(1)無意識參與作用之反射動作。
(2)受她人之力的直接強制,在完全無法抗拒而其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完全被排除或支配的情況下的機械動作。
(3)睡眠中或無意識中的行動或靜止。例如睡覺中之翻身動作、夢遊。
(4)因病發生之抽搐,或因觸電或神經注射而生的痙攣。
(5)手腳被綑綁而欠缺行動可能性的靜止。
資料來源:參考高普特考法學緒論(鼎文書局/胡劭安著)
個人淺見:
選項A 可指 不作為犯 之準因果關係
EX. 泳客死亡(果);死因為溺水(因) ;救生員不作為之舉止與因果無涉。但假設當時有救助義務之救生員下水救之,泳客即不會死亡,故泳客之死亡乃是由"不救助"行為之因所導致。而此假設之因果關係可評價為刑法上行為
(A)行為犯為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的犯罪事實,不因是否有結果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
下列何者不被評價成刑法上的行為?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B)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C)行為人無法預見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D)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該舉止會造成的侵害
統整樓上前輩的討論:
如6F所說,題目重點 在問的,
簡單來說是:『完全不在討論範圍』的狀況。
(就像法官餐桌上沒有菜單,就完全甭討論要吃什麼了,因為法官唯一要做的事就是評價行為)
先不看選項,先想: 什麼行為,不管是誰做,大家都會認為不成罪?
像是 鄰居阿桑的膝跳反應,踢死你媽媽?? 就是完全不會想走到法庭況告他的類型吧 ...
為何呢 ,因為那是 動作本身沒有意識、沒有意志。 註釋1
例如:
a. 無意識之反射動作。
b. 受他人之力的直接強制。
c. 睡眠中或無意識中的行動或靜止。
d. 抽畜或痙攣。
e. 身體被綑綁欠缺行動可能性的靜止。
選項(B)在形容上述的這些行為,B : 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支配該舉止
意志無法控制的動作,像是抽搐
也就是說,有些事,是甚至在討論第一階段構成要件之前,就要先思考的事。
就是行為本身有無意志可言。無意志,就無所謂故意或過失了。
Q: 但酒駕,該行為人的意志無法控制舉止(撞人),但這是刑法可以評價的呀!!?
A: 確實,他撞死人這個舉動,是無意識的,但他起身去開車卻是有意識的,而肇事所評價的,就是他喝酒開車這個有意識的行為。 所以確實,無意識的行為還是不罰,例如喝了爛醉如泥睡倒,竟夢遊跑去開車撞死人,就不成罪了。
Q:好像有大大討論到作為跟不作為 行為犯,雖我不能理解討論到的原因,
但還是整理一下 行為和作為的用法
行為 VS 作為 / 行為犯 VS 作為犯
行為範圍較大,泛指有腦的人類行止。
作為範圍小,是因法官把上述『行為』的定義分為 作為 (行:) 跟不作為 (止)。行-積極『行為』,止-消極『行為』。
行為犯,指一有行止就違法 (這裡的違法是指既遂)。
作為犯,指一行動,就違法 (這裡的違法是指成立罪)。
*補充: 罪責所討論的 『行為』能力: 沒有行為的能力,
沒有做出刑法可評價行為的能力,
也是因為行為,被認為是無意識行為。
例如: 小嬰兒把媽媽推下陽台,小嬰兒不是故意也非過失,小嬰兒沒有意志。
(A)該舉止與法益侵害事實間不具因果關係
如果你已經在討論行為 (舉止)與 結果 (法益侵害)有無因果關係
顯然,此行為是刑法可以評價的行為
所以法官才會如此費力討論他(因果關係中斷 條件理論 等),因為此行為可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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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念上的行為:出於意思所主宰支 配或可支配且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 要性後果的人類行止。
為何要定義行為:犯罪判斷的過濾作用。
作為: 具有身體運動外形的積極的行為 型態,為法律禁止不得為之行為。
不作為:不具運動外形的消極的行為型 態,不為法律誡命應為之行為。
註釋1 :
說真的,什麼叫做 『動作本身沒有意識、沒有意志』?
如前面例子,如果不是鄰居阿桑的膝跳反應,是一個十大惡人的膝跳反應呢?
你應該會想 : 他是故意使用膝跳反應,來殺死我媽的。
也就是何謂動作無意志,至今分為3種想法、並無共識的原因。
行為理論 又分為:
a. 因果行為論 :內在之意思,形諸於外的行止而 導致外界的變動。
例如扣扳機的意思不同於殺人故意。
行為是因果,有因造成的果才算行為,也就是說,扣板機不是可評價行為,殺人犯意又扣板機,才是刑法可評價的行為。
b. 目的行為論 :人類為了實現其目的,而依預定計畫實 施的目的行為。
例子:護士不知而注 射毒針,有目的的注射但非有目的的殺害。「目的性看得見,因果關係則是盲目的。」
有計畫的行為,才是可評價的行為。護士有注射是有意識地,但無殺人目的。
c. 社會行為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