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項權利受侵害時,不得依民法第 195 條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財產權
(B)自由權
(C)名譽權
(D)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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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1), B(688), C(408), D(424), E(0) #1410103
統計: A(4331), B(688), C(408), D(424), E(0) #1410103
詳解 (共 10 筆)
#1555226
這題根本考國文。
既然說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那當然就是只有「非財產權」才成立。
反面來說,就是「財產權」不成立!
因此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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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687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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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166
自創口訣:健身隱名真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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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919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nnnnnn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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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388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財產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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