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超過幾年不得撤銷假釋?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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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5), B(1808), C(3101), D(1471), E(0) #1624939
統計: A(845), B(1808), C(3101), D(1471), E(0) #1624939
詳解 (共 10 筆)
#2337472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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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228
給樓上白話一下
「假釋」就是已經進去關過一定時間後
(無期徒刑要25年,有期徒刑是刑期的1/2,累犯是2/3。
但重罪累犯者【累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不能聲請假釋)
因「素行良好」可以聲請「假釋」,也就是「暫時」釋放
但!
假釋有規定你一定時間內不能再犯罪,不然就是再把你關回去直到刑期服完。
這就是「撤銷假釋」
再來對應到題目「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 超過幾年不得撤銷假釋?」
所謂的「假釋期滿」就是上面所說「你不能犯罪」的時間。
也就是說假釋期滿超過3年後,你就不能用「撤銷假釋」的名義把他關回去了
不過這裡有個容易搞混的就是「累犯的計算」,刑事上關於累犯的定義是「刑期執行完畢後後5年內又犯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限定於同一罪)。
就不是3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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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9626
刑法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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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254
對了,還有一點。最新出爐的775號解釋,就是對於「累犯的刑之加重」作出解釋。這個原則上是不違憲的,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但大法官認為違憲的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輕本刑」
而這個「加重」的本刑,其實加重的是後面犯的這個罪(這點我也是去找才知道....)
這裡,相信看得出來這是在說比例原則。
像是竊盜,根據方式的不同也是有分好多種的。
大法官大概是認為要考量他犯案的原因再去決定他的刑罰。而不是只要是累犯都一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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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495
【個人筆記】
假釋期間,又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判 決 確 定 後 6個月內→撤銷假釋
假釋期間,又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假釋期滿在判決確定前→限於假釋期滿後 3年內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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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2772
相關補充~:
釋字第 796 號解釋,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 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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