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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各類科_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39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各類科_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39

年份:96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7 刑事訴訟,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定的制裁為何?
(A)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B)得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得管收
(D)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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