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
關之一為之
(C)受理人民申請指定管轄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10 日內決定之
(D)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得向其上級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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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876), C(467), D(4920), E(0) #981890
統計: A(141), B(876), C(467), D(4920), E(0) #981890
詳解 (共 6 筆)
#1209435
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行程法第14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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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667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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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737
對於管轄決定,人民無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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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73
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機關指定,人民無法左右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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