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B)僱用人不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C)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但契約債務人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D)僱用人不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但契約債務人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統計: A(1390), B(398), C(4711), D(501), E(0) #923745
詳解 (共 10 筆)
適用情形不同
224是檢討債務履行 188是檢討侵權行為
例如甲老闆賣月餅給顧客乙 訂在中秋夜交貨 中秋夜當天負責送貨的是員工丙
當員工丙開車送貨時酒駕 撞傷丁 車也因此壞掉 因此月餅也沒送到
甲對乙的月餅交易部分 雖然看起來是員工丙的問題
(丙在此就是債務履行輔助人)
但是老闆甲 就得按224的規定 把員工丙過失視為老闆甲過失 讓老闆扛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但是老闆甲對於員工丙撞傷丁就不同了 只要老闆能舉證其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是損害發生不可避免 就能按188條 讓老闆免責
關於債務人與其履行輔助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履行輔助人應自行負責,債務人無庸對其行為負責
(B)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C)履行輔助人縱非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應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D)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關免除對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之特約絕對無效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四等財稅行政】#21407答案:B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在上述條件下之使用人,例如運輸承攬人、飛機或船舶等運輸人、船舶主人、旅館主人、倉儲業者等等,皆可視為債務人之使用人,因債務履行輔助人之債務人的使用人,在業務活動範圍做分工,對債務之過失等等自應分擔相當法律責任,並以契約訂定其使用人債務分擔範圍。
所謂「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及「意定代理人」,前者之代理權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後者之代理權係因本人之授權行為而發生,故「意定代理人」與「使用人」之概念類似,均係因債務人之選任而為其履行債務。
法定代理人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為維護被代理人之利益,使被代理人能參與交易活動,獲有利益,故被代理人應承擔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
回13F,老闆通常會在員工應徵工作時要求提出無犯罪紀錄或是相關背景證明(各種檢定執照),例如雇用司機會要求附上執照(大客車營業)及健康檢查資料(心臟病.高血壓),這些都是老闆的責任,但是儘管如此還是不一定能百分之百免責(出事情由法官判斷)
我哪知道我的員工會不會殺人=我那知道我車行的司機會性騷擾女乘客
以上,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