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向乙買一間 30 坪之 A 店面,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1,200 萬元,雙方履行買賣契約義務後,甲發現店 面有短少 2 坪左右之面積,依據我國實務見解,甲得向乙主張何權利?
(A)乙為給付不能,甲得主張受有 2 坪面積之價值損害,請求乙賠償
(B)乙為不完全給付,甲得主張受有 2 坪面積之瑕疵損害,請求乙賠償
(C)甲得主張乙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乙減少 2 坪左右之價金
(D)甲得主張乙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乙為債務不履行,應賠償 2 坪面積之瑕疵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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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3171), C(3794), D(928), E(0) #2353847

詳解 (共 10 筆)

#4313033

根據上述網友提供:

契約成立(買賣契約)有瑕疵—->物之瑕疵擔保
契約成立(買賣契約)有瑕疵—>不完全給付
370
4
#4076224

實務見解於契約成立前已有之瑕疵(自始瑕疵)非屬不完全給付而僅有瑕疵擔保,惟學者認為應有不完全給付之適用(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競合)


提供自網友查到的資料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701201-4.pdf?fbclid=IwAR15mUwqPmOrXYIXUjvMCdso0C1bBaxNW7nlPCQMrGD0flmsLqR2PVZMsyc

313
3
#4395634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要件:

1.交付時既已存在之瑕疵。

2.買受人締約時須民法§355第1項及第2項之情形方能主張; 亦即須為買受人不知無重大過失而不知

    ex: 買家信賴標售為20玶的房屋而購買,嗣後才發現實際坪數僅18。

**不完全給付責任(民法§227第1項)要件:

1.瑕疵係發生於契約後

2.瑕疵可歸責於出賣人。

    ex: 買賣雙方達成購買20隻雞的契約之後,賣家算錯僅交貨18隻雞。

**依本題題示:

1.乙交店面予甲的時候,該店面已是少了2玶的瑕疵物,屬於交付時既已存在之瑕疵;甲(買受人)於交付後才知道該瑕疵,締約時並不知情亦非重大過失而不知。依上述見解,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又甲應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 解除契約 或是 減少價金 呢?

細觀民法§359但書之規定,得知買受人應以請求減少價金優先於解除契約之意旨;故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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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9332

4649332-6261a6b290389.jpg

補充(民法359條)

4649332-6261a6b367c78.jpg

87
0
#4127586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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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979

買賣契約成立有瑕疵:物之瑕疵擔保
買賣契約成立有瑕疵:不完全給付

物有瑕疵的法律效果:得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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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814
回9F大大你所選的13題的答案,是D,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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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104
現實生活經驗來看這題,不太可能剛剛好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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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410

完全不懂警特民法分則考這麼細的意義在哪

只是為考而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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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053
我是這樣想ㄝ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不完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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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31608
未解鎖
契約成立前就已經有瑕疵時,為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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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53935
未解鎖
契約成立(買賣契約)前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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