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
(A)劃定西門町之部份路段為行人徒步區
(B)拖吊高雄市六合路違規車輛
(C)研擬臺北市羅斯福路公車專用道改進方案
(D)修築臺北縣橫跨淡水河之關渡大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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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58), B(596), C(163), D(329), E(0) #156383

詳解 (共 10 筆)

#139716
A對物的一般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計畫...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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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644

一般處分(行程法92ii)=>相對人雖非確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有關公物之設定.廢止.變更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A.對物的一般處分,如:劃定行人徒步區.交通標誌.對特定路段劃定禁止停車.劃定停車格.畫紅或黃線禁止臨時停車.限制行車速度.將原本單行道改為雙向道.上下班實施調撥車道.對某路段封閉之交通管制等

B.對人的一般處分,如交通號誌.(個別)變更都市計畫<#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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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31

處分行為與事實行為之差別,在於有無對人民發生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A.的話如果車子開進行人徒步區,那麼當然會被罰鍰,也就是會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屬於對物的一般處分
其他不會發生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就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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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948
對物一般處分=對某特定非人之屬性特定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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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41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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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255

BCD沒有(法律)效果,即使做了,也不會產生(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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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51
何謂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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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23

D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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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409
請問交通號誌是指紅綠燈,所以才是對人?交通標誌是對物?(有點搞混,兩者為什麼應該都是對物一般V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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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85

D是事實行為
那B跟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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