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現行教師法規定,身為一位國民中學教師,應擔負許多義務。下列哪一項非教師法所規定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C)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3), B(61), C(83), D(1811), E(0) #3272562

詳解 (共 4 筆)

#6164572
權利與義務不一樣唷!!!     教師...
(共 5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6249272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第 31 條 ...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192255
詳解:教師組織為自由參加,功能多為保障教...
(共 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6420424

根據現行《教師法》的規定,教師負有許多義務。主要的義務條款列於《教師法》第三十二條。

《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令及學校章則。 二、備課及授課。 三、指導及輔導學生。 四、維護學生權益。 五、依聘約規定履行義務。 六、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七、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應盡之義務。

檢視選項:

(A) 擔任導師:擔任導師通常是教師聘約的一部分,也屬於第三款「指導及輔導學生」和第六款「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的範疇,雖然非獨立列為一項義務,但在實務上和聘約中是常見且必須履行的職責。 (B)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遵守聘約規定是教師法第三十二條中明確列出的義務之一。維護校譽通常包含在遵守法令、聘約及良好專業行為中。 (C)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這是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六款明確列出的義務。 (D)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教師法保障教師組織及參與活動的權利(教師法第二十六條),但並未強制規定教師必須參加教師組織或強制參與所有依法令舉辦的活動,這通常是自願性的。

因此,不屬於教師法所規定的義務是「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答案是 (D)

2
1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773080
未解鎖
✅(D)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
(共 4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6330045
未解鎖
詳解:教師組織為自由參加,功能多為保障教...
(共 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私人筆記#7888939
未解鎖
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答案:(D)...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