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處分之附款中,對於許可、認可等授益之行政處分,所附加之命相對人 為特別義務者之意思表示,是為:
(A)負擔
(B)條件
(C)期限
(D)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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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9), B(426), C(17), D(59), E(0) #142524

詳解 (共 5 筆)

#188807
一、期限:
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曾經逾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 
二、條件:
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三、負擔:
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例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在施工中,認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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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44
分辨方法
條件:
是對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條件成就與否影響效力

負擔:
要求相對人為作為或不作為、容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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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21
原本題目:27. 行政處分之附款中,對於...
(共 1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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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36

我也是寫B,後我用刪去法,去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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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5


我寫B條件耶

有人可以告訴我為什麼是A嗎

謝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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