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凡以自己名義受他人委託,為他人計算,從事運送業務,而收取報酬的商人,稱為
(A)代理商
(B)居間商
(C)承攬商
(D)行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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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186), C(799), D(197), E(0) #180884
統計: A(348), B(186), C(799), D(197), E(0) #180884
詳解 (共 3 筆)
#387102
1.代理商:Ⅰ.即民法上所稱之代辦商。
Ⅱ.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Ⅲ.以委託人名義。
Ⅳ.不負盈虧責任。
Ⅴ.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所有。
Ⅵ.ex:廣告公司
2.居間商:Ⅰ.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Ⅱ.沒有一定營業時間,
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Ⅲ.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Ⅳ.ex:證劵經紀人、房屋仲介人。
3.行纪商:Ⅰ.舊稱牙行。
Ⅱ.自己名義,自設商號。
Ⅲ.經營動產買賣。
Ⅳ.有一定場所。
Ⅴ.ex:報關行。
4.承攬商:Ⅰ.自己名義,設立商號。
Ⅱ.從事運送業務。
Ⅲ.ex:快遞公司、代旅客購買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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