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有關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家長會長為召集人
(B)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
初步調查
(C)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D)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統計: A(2135), B(73), C(36), D(145), E(0) #707164
詳解 (共 7 筆)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A)第10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B)第11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C)第12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D)第15條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A)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家長會長為召集人→X
第 10 條 第一項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B)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第 19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C)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
第 14 條 第一項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D)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第二款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