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對義務人裁定拘提之原因,包括下列何者?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顯有逃匿之虞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情事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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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2834), C(193), D(745), E(0) #1329282
統計: A(305), B(2834), C(193), D(745), E(0) #1329282
詳解 (共 9 筆)
#1392135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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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484
這個考很細....A B C D 都是考行政執行法 17 條
(A)(C)(D)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A)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C)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D)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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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570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限居+管收)
(B)顯有逃匿之虞 (限居+拘提+管收)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情事 (限居+管收)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 (限居)
有誤請指正,感謝
拘提:強制到案說明
行政執行法§17(部分內容)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加強記憶→不到又想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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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53
拘提 逃到
管收 匿匿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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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172
拘提要件
顯有逃匿之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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