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徵收當期」係指:
(A)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30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B)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C)徵收公告之日起算第30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D)徵收公告之日起算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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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17), C(7), D(26), E(0) #44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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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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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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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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