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短期補習班學生權益之保障,何者錯誤?
(A)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B)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 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
(C)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D)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 3 個 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統計: A(80), B(208), C(283), D(84), E(0) #1928430
詳解 (共 4 筆)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A) 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9 條 第二項
前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B) 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 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
第 9 條 第三項
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C) 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每次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X
第 9 條 第四項
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
(D) 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 9 條 第四項
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