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
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A)僅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B)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C)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D)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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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53), C(3607), D(490), E(0) #3189086
統計: A(125), B(353), C(3607), D(490), E(0) #3189086
詳解 (共 10 筆)
#6006893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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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960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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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583
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 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A)僅得(應改為不得,因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的以原就被原則)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B)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民事訴訟第15條)
(C)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符合民事訴訟第1條(以原就被」)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符合民事訴訟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起訴
(D)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台東是原告甲的住所,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條的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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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695
l 以原就被原則
l 得向臺中地方法院或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l 不可去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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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698
28 甲家住臺東,於連假期間騎機車至屏東遊玩,行經墾丁時,汽車臨停於路旁之駕駛乙(家住臺中)突開車 門,甲閃避不及,因此而身受重傷。甲若欲起訴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其得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A)僅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起訴
(B)僅得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C)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D)得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起訴
甲住台東,乙住台中,車禍發生地是屏東
民法184條獨立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例:車禍)
民訴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原告提起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民訴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台中地方法院和屏東地方法院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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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50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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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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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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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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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轄權之法院:
屏東:侵權行為地
臺中:被告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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