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不當得利,下列何者錯誤?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系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受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統計: A(1336), B(284), C(257), D(570), E(0) #452980
詳解 (共 5 筆)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
同。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
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X;應返還其利益)
(B)給付系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O)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受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O)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O)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不當得利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180 給付,不得請求返還(清償債務)
1、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2、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
3、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4、不法原因之給付
例外:不法原因於受領人一方
A、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善意)→
利益不存在→免還物 或 價金 或 利息 或 損害賠償金
利益存在→應還物
B、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惡意)→
利益不存在→應還價金+利息+損害賠償金
利益存在→應還物+利息+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