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依程序編製土地現值表,其公告時機為:
(A)每年一月一日 
(B)每年七月一日 
(C)每三年一月一日 
(D)每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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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9), B(53), C(28), D(9), E(0) #16737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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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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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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