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以公告地價之若干比例為其申
報地價?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百
(C)百分之一百二十
(D)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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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0), C(0), D(0), E(0) #922584
統計: A(30), B(0), C(0), D(0), E(0) #922584
詳解 (共 1 筆)
#1566099
平均地權條例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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