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關於憲法所稱的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兵役體位之判斷是徵兵機關之事實調查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受判定之役男縱不服而認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亦不得提起訴訟
(B)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以及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現行兵役義務限於成年男性, 仍無違平等原則
(C)大法官曾認為對於因宗教理由而無法服戰鬥兵役之人民,兵役法未設有例外處置而逕以刑罰相繩,已屬對人民信仰自由的過度侵害而宣告違憲
(D)為兼顧軍紀維護與軍事安全,因此我國設有軍事審判法,對於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若涉及刑事案件,縱於非戰時亦歸軍事法院審理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
未解鎖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
未解鎖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29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
未解鎖
司法院 釋字第 490 號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