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後:
(A) 連選得連任
(B)僅得連任一次
(C)不得連任
(D) 無連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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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55), C(1072), D(45), E(0) #198501

詳解 (共 1 筆)

#715468

法增修5(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15,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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