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來甲又在該土地上營建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與房屋
(B)乙於必要時,得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房屋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C)房屋由甲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D)房屋由其他第三人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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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3255), C(623), D(255), E(0) #136526
統計: A(468), B(3255), C(623), D(255), E(0) #136526
詳解 (共 8 筆)
#110102
| 第 87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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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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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50
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
故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與房屋 →錯誤,抵押權只及於土地 §862準用§877
(B)乙於必要時,得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房屋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正確 §877
(C)房屋由甲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錯誤,得併付拍賣,只是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877
(D)房屋由其他第三人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錯誤,得併付拍賣,只是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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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4
民法§877有所謂並付拍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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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012
CD是錯在房屋跟土地都可以一起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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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382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土地與房屋是獨立之不動產,土地的抵押權效力不會及於房屋)
(C)(D)乙得請求併付拍賣房屋,但對於房屋所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僅得與其他債權人同時依比例受償(立法者考量避免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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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815
何謂價金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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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2
A~C~D錯的地方是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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