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將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來甲又在該土地上營建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與房屋
(B)乙於必要時,得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房屋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C)房屋由甲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D)房屋由其他第三人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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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3255), C(623), D(255), E(0) #136526

詳解 (共 8 筆)

#110102
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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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50
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1~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與房屋  →錯誤,抵押權只及於土地 §862準用§877
(B)乙於必要時,得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房屋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正確 §877
(C)房屋由甲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錯誤,得併付拍賣,只是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877
(D)房屋由其他第三人佔有者,乙僅得拍賣土地  →錯誤,得併付拍賣,只是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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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4
民法§877有所謂並付拍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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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5
房地賣掉的錢不能優先拿到。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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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012
CD是錯在房屋跟土地都可以一起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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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382

(A)乙之抵押權及於土地(土地與房屋是獨立之不動產,土地的抵押權效力不會及於房屋)
(C)(D)乙得請求併付拍賣房屋,但對於房屋所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僅得與其他債權人同時依比例受償(立法者考量避免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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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815

何謂價金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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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22

A~C~D錯的地方是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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