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你為消防安檢人員,前往工廠執行安全檢查,發現儲槽專用室有二座柴油儲槽(管制量1000公升;閃火點55℃),其中一座是最近增設,下列敘述何者未符合法令規定?
(A)二座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均為50公分
(B)二座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為30公分
(C)該儲槽專用室設置位於建築物之2樓
(D)該儲槽專用室內兩座儲槽,容量均為1萬公升,總數量為2萬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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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4), C(42), D(8), E(0) #3460672
統計: A(10), B(74), C(42), D(8), E(0) #3460672
詳解 (共 3 筆)
#7336371
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及下列規定者,其儲槽專用室之設置"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因此C選項是正確的):
一、儲槽應設置於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注入口附近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但從外部觀察容易者,得免設。
三、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四、儲槽專用室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不得設置天花板;其上無樓層時,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五、儲槽專用室不得設置窗戶。
六、儲槽專用室之出入口應設置1hr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七、儲槽專用室之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內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八、儲槽專用室應具有防止六類物品流出之措施。
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50cm以上。專用室內設置2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50cm以上。(A選項)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40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2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2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D選項)
四、儲槽構造:儲槽材質應為厚度3.2mm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五、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六、正負壓力超過500mm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七、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八、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注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 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 應設置管閥或加蓋。
- 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九、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十、儲槽之排水管應設在槽壁。但排水管與儲槽之連接部分,於發生地震或地盤下陷時,無受損之虞者,得設在儲槽底部。
十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7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十二、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十三、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min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1hr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十四、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十五、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十六、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20cm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十七、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70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4m以上高處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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