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因犯罪而成為裁判離婚之原因者,下列何種事由為正確?
(A)被宣告三個月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B)被處三個月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確定
(C)因過失犯罪,經被宣告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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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38), C(70), D(1678), E(0) #388858

詳解 (共 3 筆)

#2645254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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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185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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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93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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