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優先清償順序,何者敘述正確?
(A)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B)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
(C)優先於質權受清償
(D)優先於擔保物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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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29), C(17), D(19), E(0) #3048602

詳解 (共 4 筆)

#569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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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2924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勞動部表示,投保單位逾期未繳納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工保險局依法會移送行政執行處理欠,但在執行過程中如有遇到投保單位破產、重整或經解散進行清算時,因現行保險費及滯納金屬於普通債權,只能與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投保單位的賸餘財產,而有欠無法清償的風險。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稅捐債權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及104年7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規定施行後發生之健保費、勞保費、滯納金,同屬於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倘執行價金不足完全受清償時,依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因此應按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及勞健保費之欠繳金額比例受償,且就稅捐受分配總金額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第1款地方稅優先於國稅之規定,分配地方稅及國稅之受償金額。

台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
https://www.tax.taichung.gov.tw/69164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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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 勞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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