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某直轄市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人數已達法定員額,擬組織公會並辦理教育訓練,其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達 2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B)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9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C)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全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 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D)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辦理年會及 1 小時消防技術研討會,不得認列消防設備 師訓練積分
(A)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達 20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B)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士達 9 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C)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全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 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D)某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辦理年會及 1 小時消防技術研討會,不得認列消防設備 師訓練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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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1889), C(388), D(78), E(0) #2933521
統計: A(310), B(1889), C(388), D(78), E(0) #2933521
詳解 (共 7 筆)
#574183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14-1)(A)(B)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14-2)
(C)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使得發起組織。
(11-1-1-2)
(D)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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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126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執業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其無法組設或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 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五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法令制度類。
二、技術工程實務類。
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
四、災例研討類。
五、職業倫理類。
六、測驗。
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訓練時數,每小時採計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積分十分。
未參與第一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一、法令制度類。
二、技術工程實務類。
三、設備、技術及工法類。
四、災例研討類。
五、職業倫理類。
六、測驗。
前項訓練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訓練時數,每小時採計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積分十分。
未參與第一項第六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20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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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89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14-1 條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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