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有關「釋憲」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曾經解釋,依人民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甲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違憲,不予適用,甲得據以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C)甲受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條文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條文違憲,不予適用,依現行法院實務,甲得據以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D)甲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以該審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條文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以合憲性解釋之方法就該法律限縮其適用之條件或範圍,甲得以原判決適用該法律的見解有違反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錯誤為由,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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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292), C(939), D(766), E(0) #197786

詳解 (共 10 筆)

#722239
1. 我認為最佳解似乎有誤 因為,依刑訴法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所以,如是受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應是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沒錯。 
2. B C D不一樣在於 
  B是行政訴訟→依行訴法第273條再審之事由,第二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 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D是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甲 自得以此為由提請再審之訴 
C是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再審事由並無此情形,故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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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116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本題並未說明最高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故依前述規定應由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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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73

甲受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條文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條文違憲,不予適用,依現行法院實務,甲得據以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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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4149
C選項 是錯的 因為刑事訴訟案件 要符合...
(共 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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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093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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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396
(C)選項為刑事判決確定,應適用《憲法訴...
(共 5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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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05
 那@@B選項就可以 XD C就不行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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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17

C是錯在哪?因為bcd看起來邏輯差不多呀,麻煩高手來解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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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088

經釋字725號釋後,(c)選項也正確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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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28
不好意思,請問為甚麼是"高等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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