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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應具備那些要件,始有法律效力?
(A)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B)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C)同意應作成書面,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D)同意應經公證,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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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3432), C(617), D(110), E(0) #159027
統計: A(657), B(3432), C(617), D(110), E(0) #159027
詳解 (共 3 筆)
#115503
| 第 1076-1 條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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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158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是指不需得其父母之同意。
非關"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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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35
不是要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才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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