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最符合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概念的選項為:
(A)性侵害犯要求被害人扮演特定角色,並要求被害人與其相互對話
(B)住宅竊盜犯於行竊時,在犯罪現場內開啟冰箱並拿取飲料食用
(C)殺人犯在殺害被害人後,將被害人擺成特定姿勢
(D)機車搶奪犯尾隨剛領取大筆現金之被害人,直至人潮較少的地點始下手行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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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7), C(140), D(739), E(0) #692179

詳解 (共 3 筆)

#1080961
較無個別特徵為作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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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68
感謝您熱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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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927

1. 犯罪手法
(modus operandi, MO):

       指犯罪者犯案所使用的方法和完成犯罪所必要的手段,且可能會隨著犯罪者的經驗、學習或知識等而有所變化。所以,作案手法可說是動態並具有可塑性,且犯罪手法的變動通常是在歷經重大轉折後出現,如因指紋跡證被抓,讓犯罪者開始固定戴手套作案,或因入獄後同舍房受刑人教導更快速的侵入工具後而變動。

       性侵害案件中,侵入住宅的方式,可能會隨著現場狀況而有所變動,因為要進入現場,必定要突破門鎖等障礙。竊盜案件,確定當事人不在家與侵入住宅等均為必要手段,故皆屬於犯罪手法

2.簽名特徵(signature):

       指的是完成犯罪過程中,多餘且非必要的行為或活動,卻可以滿足犯罪者在情緒或心理上的需求。這些動作具特殊性,且在犯罪者內心具有強制性,在犯罪現場會不由自主做出的動作。因為具有個人特殊性,因此有如留在犯罪現場的心理名片(psychological calling card),可塑性低且不會變動。因此若能在犯罪現場發現一些特殊或怪異的行為,將可藉此來區別案件罪犯特性或將看似不相關案件相連結。

       性侵害案件中,如要求當事人唱歌、發出特定聲音滿足想像;住宅竊盜案件中,穿當事人內衣或在床上打滾等,均非達成性侵害或竊盜案件的必要作為,亦即多出來的手法。但嫌犯不能抑制內心衝動,作案過程中若沒有做類似動作,則會渾身不自在,即是所謂的簽名特徵

(A)(B)(C)比較偏向簽名特徵,屬於有個人特殊性,滿足罪犯個人的某種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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