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收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B)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有例外
(C)收養者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沒有例外
(D)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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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4), B(127), C(130), D(157), E(0) #3517619
統計: A(834), B(127), C(130), D(157), E(0) #3517619
詳解 (共 4 筆)
#7327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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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現行法下,所有收養均須經法院認可,無例外情形,故本選項正確。 -
(B)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有例外。
民法第1074條明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設有例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故本選項錯誤。 -
(C) 收養者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沒有例外。
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僅長於十六歲以上,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僅須長於十六歲以上,均屬例外。故本選項錯誤。 -
(D)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沒有例外。
民法第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但若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故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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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271
民法§1079:收養之方法
1.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2.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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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4: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B:有例外則可單獨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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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3:收養要件~年齡
1.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C:夫妻共同收養時一人長於20歲即可;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時收養者長於16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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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6: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D:有但書情況則不需配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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