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於臺灣地區外,因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得
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又其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A)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
(B)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3 個月內
(C)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2 個月內
(D)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1 個月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65), B(2906), C(833), D(1557), E(0) #1328623
統計: A(6865), B(2906), C(833), D(1557), E(0) #1328623
詳解 (共 9 筆)
#2231753
用邏輯推,生完小孩的媽媽都很辛苦,半年以內的選項,要她處理這個是在太苛責了。故選最長的。如有一年的選項,也太超過了。生完小孩的媽媽,大約半年後就活蹦亂跳了。
191
16
#148717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條件: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高金額之部分。
Ø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6條: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依第1、2或4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83
1
#1409429
給予半年時間!!!!
64
6
#3944750
這題補充考點
健康保險法第55條與第56條分別為申請核退費用的資格以及申請期限
其中申請期限的對應都是六個月,但有些微的不同,有機會成為考點
第55條第一、二、四款→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55條第三款→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55條第五款→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49
1
#3376097
簡單思考:全世界只有亞洲媽媽比較虛弱(要坐月子),至少要半年才能恢復元氣走去申請
34
8
#4636035
稍微白話解釋,第55、56條在說明被保險人若有相關情事($55)發生需自付保險費用時,得依規定期限($56)內向保險人(健保署)申請核退自付之保險費用。
例如:
1. 國內因緊急情況就醫者(6個月內)
2. 國外因緊急情況就醫者(6個月內)
3. 非具被保險人資格但需就醫者(6個月內,限5年內發生者)
4. 不可歸責事由須自付保險費(6個月內)
5. 住院(次年6/30前)
條文:

17
0
#6017872
這題用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56條
ㅤㅤ
55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高金額之部分。
ㅤㅤ
56條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但出海作業之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