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不 發給者,應於何時發給現金補償?
(A)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 15 日內
(B)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 30 日內
(C)區段徵收計劃書公告之次日起第 15 日
(D)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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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0), C(1), D(0), E(0) #905155

詳解 (共 1 筆)

#2530650
土地徵收條例第41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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