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情況下,沒有法定優先購買權存在?
(A)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房屋
(B)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基地
(C)承租人購買該承租之耕地
(D)地上權人購買該設定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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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4), C(6), D(12), E(0) #44169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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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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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農地重劃條例 第 5 條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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