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
之原則辦理
(B)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C)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
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D)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地方政府定之
統計: A(86), B(49), C(96), D(652), E(0) #707166
詳解 (共 3 筆)
| 第 7 條 |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 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 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 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 務之機會。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 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A)第7條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B)第7條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C)第7條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D)第7條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A)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第 7 條 第一項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B)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第 7 條 第二項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C)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第 7 條 第三項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D)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地方政府定之→X
第 7 條 第六項
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