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民事之給付判決於確定後,不生下列何種效力?
(A)羈束力
(B)既判力
(C)執行力
(D)形成力
統計: A(745), B(724), C(863), D(3064), E(0) #1410106
詳解 (共 7 筆)
民事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羈束力、既判力、形成力、執行力。
羈束力:是指判決宣告後,法院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該判決。
既判力:係指判決確定後,法院就當事人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所為之判斷,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於他訴訟中作為攻擊防禦方法時,法院亦不得為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形成力:只有形成判決才有形成力。判決的形成力,又稱判決的創設力、變更力。
執行力:只有給付判決才有執行力。執行力是判決的內容可通過強制執行實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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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僅存於給付判決。
形成力:僅存於形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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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33339_%E5%88%A4%E6%B1%BA%E7%90%86%E7%94%B1%E4%B8%AD%E5%88%A4%E6%96%B7%E4%B9%8B%E6%8B%98%E6%9D%9F%E5%8A%9B.pdf
http://baike.baidu.com/view/11676971.htm
1.給付判決,即認原告之請求權存在進而命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判決也,例如請求清償借款。
2.形成判決,即本於原告之形成權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判決也,例如訴請共有物分割。
綜上,給付判決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改變,因此非形成權的一種,只是請求對方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罷了!
羈束力
亦稱判決自縛性,即為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將已宣示之判決自行撤銷或變更。判決之羈束力於每一審級終局判決時均會發生,故和解成立後,和解法院受其羈束,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類推適用民訴§232第1項更正外,法院不得撤銷或更正。
實質確定力(既判力):
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又稱既判力,係指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為判斷後,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就已判斷之事項再行審判。依通說見解,認和解也有既判力,故生既判力之積極及消極效力,並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及實質當事人。
執行力:
指給付判決如債務人不照判決履行時,即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不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故和解成立,強制執行法亦明定其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4第1項第3款)
形成力:
指於形成之訴勝訴時,依法院之判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效力,即以法院之判決形成某法律上之效果,又稱創設力。但通說認為訴訟上和解不具形成力,故形成之訴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執行力:僅存於給付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