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後,復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丙,由丙於 A 地上建築房屋。 甲屆期無力清償債務,乙實行對 A 地之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乙於必要時並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B)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但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土地
(C)法院不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但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地上權及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D)法院不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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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2), B(90), C(777), D(161), E(0) #982515

詳解 (共 3 筆)

#1267025

第 86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77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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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550
民法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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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841
請問AC選項中,法院有沒有除去地上權的差別是什麼?法院要如何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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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10670
未解鎖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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