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因連續二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遭就讀之乙私立大學依據學 則之規定退學。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大學欲對甲作成退學處分,其要件應由法律明文規定
(B)甲對乙大學之退學處分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
(C)退學處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程序之規定
(D)法院得審查乙大學退學程序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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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1), B(213), C(420), D(6069), E(0) #981893

詳解 (共 7 筆)

#2268040

A,釋字563: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故各大學可自訂退學條件。)

B,釋字382: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打訴願和行政訴訟)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私大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一樣打行政爭訟。)

C,釋字563: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D,釋字382: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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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392
公立學校 教師遭解聘→申訴、再申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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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778
學校都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不可能打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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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519
我的理解是,A屬大學自治,不用法律明文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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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1145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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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682
A錯在其要件不用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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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849
印象中私立打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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