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被執行人核發的所謂禁奢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A)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禁止與同為被執行之特定人接觸
(C)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D)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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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8085), C(175), D(182), E(0) #1624317
統計: A(442), B(8085), C(175), D(182), E(0) #1624317
詳解 (共 6 筆)
#2505119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
適用背景:欠政府太多錢,而且發現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平常生活花費卻能異常高於一般人,行政執行處便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發以下禁止命令
第1項第1~7款: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特定之交通工具(如高鐵商務艙)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如酒店)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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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751
哈哈 這題可以套用憲法保障人權自由的觀點;人都有結社交友的權利。而B選項「[禁止與同為被執行之特定人接觸」顯然有違比例原則。欠錢被催討的人被禁止跟同樣處境的人接觸,對履行債務這方面實在沒什麼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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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051
樓上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的精神和原則存在於所有法律條文之間
如果法律規範過度或不當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就會產生違憲的問題
一旦有爭議而被聲請釋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就是依憲法171處理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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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147
To國考安陵容,用憲法解是不行的唷
因為有法律規範或法律授權,本來就是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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