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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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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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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年份:
96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憲法人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
(A)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
(B)公務員懲戒標準,得由行政機關訂定
(C)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在構成要件與效力上並無不同
(D)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得先令停職,但於訴訟確定後方得執行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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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2 ·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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