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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年份:9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憲法人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
(A)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
(B)公務員懲戒標準,得由行政機關訂定
(C)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在構成要件與效力上並無不同
(D)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得先令停職,但於訴訟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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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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