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C)應以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為之
(D)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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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640), C(4852), D(4145), E(0) #1089866

詳解 (共 10 筆)

#1247542
C才是錯的(應以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原判決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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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366
D.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不用法院許可)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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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966
(A)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一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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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170

上訴狀:於不服判決後,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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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688
補充: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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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331

【A】9 下列何種原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時,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違背闡明之義務
(B)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C)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D)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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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才是重點! 大一上 (2015/08/31 13:35) 

謝謝樓上!

民訴§46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C)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B)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D)
 
民訴§469-1 I:
前條所列各款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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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60

(A)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一項(第三審上訴律師強制代理原則)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比較 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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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560

第470條(上訴狀之提出)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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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187

看了好久才看懂,這個羅輯@@",一直卡在"當然違背法令"了,為什麼還能上訴到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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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第二審判決

  ↓

違背民訴§46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直接"上訴至第三審(因為"當然"違背法令,所以直接為第三審之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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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事由,要先讓第三審法院許可,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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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601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因為第三審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只做書面審查,故強制委任律師作訴訟代理人為要件

裁定案件從地方法院抗告到高等法院又得再抗告最高法院者,也是要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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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0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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