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C)應以上訴狀提出於第三審法院為之
(D)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統計: A(452), B(640), C(4852), D(4145), E(0) #1089866
詳解 (共 10 筆)
上訴狀:於不服判決後,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A】9 下列何種原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上訴於第三審時,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違背闡明之義務
(B)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C)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D)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
治本才是重點! 大一上 (2015/08/31 13:35)
民訴§469:
(A)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一項(第三審上訴律師強制代理原則):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比較 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470條(上訴狀之提出)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看了好久才看懂,這個羅輯@@",一直卡在"當然違背法令"了,為什麼還能上訴到三審!!
=======
就是第二審判決
↓
違背民訴§469:
"直接"上訴至第三審(因為"當然"違背法令,所以直接為第三審之法律審)
=========
*其他的事由,要先讓第三審法院許可,才能上訴。
=========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因為第三審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只做書面審查,故強制委任律師作訴訟代理人為要件。
裁定案件從地方法院抗告到高等法院又得再抗告最高法院者,也是要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